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其中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进行了明细。以下汇总了判定标准细化版清零措施及排查整改常见问题和重点事项,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请相关企业立即对照排查整改。
判定标准细化版
清零措施+整改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核实取证人员学历、专业的符合性( 至少具备化工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安师资格条件之一)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新入职人员按照计划参加培训,保证按时取证。
(3)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复训考核。
重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持证?
咨询:希望上级给出明确答复,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力考核合格证》简称”安全合格证“?在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续持有安全合格证的问题,虽然之前有回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但还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总经理有安全合格证即可,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持有,甚至出现贸易企业聘请”主要负责人现象",有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合格证。
回复:您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其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中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咨询:危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监督管理司回复:根据新安法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取证人员过少,不满足企业正常运转需求,判定为重大隐患。
3.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核实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专业的符合性,按要求参加培训、取证,定期复训。
(2)登录应急部网站(http://cx.mem.gov.cn/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
微信公众号)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真伪进行确认,而非直接扫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确认。
(3)企业应储备后备力量,不能因人员请假、调岗等原因导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数量不足。
常见问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尤其是危险化工工艺作业人数取证不足,不能满足内外操人员倒班需求。如检查发现某企业涉及氯化工艺,仅有2人取氯化工艺操作证。
2.将特殊作业票证、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安全承诺对比查看,时常能发现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承诺不实问题。如检查某企业动火作业票,关联办理高处作业票,抽查作业人员发现证书过期。3.承包商施工仍旧是管理薄弱点,人员木持证上岗情况仍时有发生。如检查某企业,现场第三方正在施工,抽查气焊人员未取得焊工证。
注意事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未要求新型煤化上、偶氮化、电石生产三类第二批的危险化工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明确: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氯碱中解工艺作业指氧化钠和氣化钾电解、液筑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指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重然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然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明确: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日前行业中没有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的法规和标准界定,2020年8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点见的函,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大中型制冷设备(制冷量258KW)。
重点事项
问题:内操人员、外操人员是否均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范围怎么确定?回答: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的“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过程现场操作(外操)、利用化工自控仪表系统对装置运行进行远程监控和调整(内操)、化工白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化工白控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均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强调:1.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应区分不同的危化工艺,分别取证,可以人取多证:2.持证人员应对照持证情况上对应的岗位,一人多证的情况不能随意串岗;3.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班次安排持证人员上岗,不能一人同时多岗、不能人多班虚挂;4.重要岗位人员(班组长等)需具备相应危化工艺的知识储备和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取证。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拆除厂内临时建筑及总图中没有的违建,且注意不可擅自增添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避免因此导致间距变化。
(2)涉及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或者企业周边有相关设施变化的,要核实项目可能造成的间距改变。
(3)要求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注意事项
1.GB/T37243-2019明确: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企业存在上述装置和设施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GB36894-2018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制定了不同的个人风险可接受基准。“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指的是GB36894-2018实施日期(2019年3月1日)之后整个!区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在役老厂。凡厂区内存在新改扩情形,应按照GB/T37243-2019,将整个厂区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进行计算。
3.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报告,计算个人风险、社会风险时仅计算储存设施、不计算生产设施的情况并不鲜见,应引起注意。避免“今天A公司算的点少,风险可接受了”“明天B公司按要求计算,风险不可接受”的情况。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 1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企业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功能基础上,对自控率和联锁回路投用率通过制度进行明确,并对联锁摘除等操作有完善的防控措施及闭环跟踪要求。
(2)企业应核实是否需要设置 SIS(ESD)系统,并提供 HAZOP 分析、LOPA 分析/SIL 定级等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要关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劳路阀打开的情况;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
注意事项
随着安全生产三年行动、精细化工“四个清零”等一系列涉及自动化提升的专项行动,本条应该说在目前的危化企业中已经较少遇到。但近几年极端天气频发,控制室进水、相关设施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不清楚相关企业控制设施受损的具体情况,但控制元器件如果泡水,勉强使用将是可怕的隐患,敢想象关键阀门突然失去控制的情景吗?建议相关企业负责人不要“怕花钱”,对“泡水控制系统”果断整体更换,不要只换零部件:建议监管部门对控制室进水的企业系统受损、更换情况进行跟踪;建议企业充分辨识低洼控制室,果断采取加高门槛、抬高地面等本质安全措施。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 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按照要求编制安全仪表功能逻辑图。
(2)核实各个储罐进、出口是否均设置紧急切断阀,且紧急切断阀应靠近罐体进行设置。
(3)避免存在紧急切断阀关闭或故障会导致全压力液化烃储罐注水流程被切断无法注水进罐的情况。
注意事项
1.按要求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情况,SIS与BPCS的仪表、阀门均需要独立。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应注意所有工艺管道均需设置,如泵后回流管道等。3.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4.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注水设施应经正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并保证注水水源、压力充足。
(2)建立注水措施操作规程,并对涉及到的员工进行培训、告知。
(3)充分考虑储罐与注水设施之间“窜压帘料”的风险。
注意事项
1、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注水措施应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的情况。
2、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的情况。比如消防稳压泵损坏,消防水泵的备用泵木设置柴油机泵等。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清零措施
(1)考虑卸车属于充装的实际,企业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卸车的也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按照要求设置拉断阀
(3)禁止使用金属软管。
注意事项
1、液氯钢瓶的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2、企业的天然气储罐装卸设施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不得使用软管充装。3、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清零措施
关停或改造相关装置、管线。
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停产停业整顿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类“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 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清零措施
(1)对照 GB50160、GB50016、GB51283、GB55037 等标准规范核实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
(2)存在此类情形,需要进行搬迁或者电力线改造成非架空电力线路。
注意事项
1、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广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要准确判断架空电力线路是否为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是生产区,不是厂区,也不是化工园区。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
3、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规范的要求确定防火间距。(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中、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生电力线与单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
清零措施
(1)核实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两类情况。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3)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齐全、有效。
(4)对于未经正规设计,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实现“合规”的情况,需要核实设计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注意事项
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明确了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各承担其范围内设计工作。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下设炼油工程、化工工程、化学原料药等9个专业,如果设计单位仅取得了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设计化学原料药项目则为超范围设计。取得行业资质的则化工行业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明确了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甲级设计资质,大型项目规模在其附件3-2有规定,如常减压蒸馏≥500万吨/年、合成氨>18万吨/年、精细化工项目投资额≥0.5亿元等为大型建设项目。
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该条款主要强调的是工程设计范围。
4、安监总局41号令明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编辑: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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